臺灣整體衛浴產業協進會章程

內政部113年11月15日台內團字第1130286980號函准予備查
114年1月9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提案討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整體衛浴產業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Association for Industry of Unit Bathroom(簡稱TAIUB)
「整體衛浴」係指在工廠內使用高防水材料預先模製天花板、浴缸、地板及牆壁等元件,運送到現場後組裝的浴室(英文簡稱UB)。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創設本會三項宗旨:
一、協助政府推動房屋及衛浴工業化之營建政策
二、協助會員拓增整體衛浴設備生產與銷售市場
三、促進整體衛浴產品技術研發與國際專業交流

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政府營建政策,加速都市更新,落實建築整修,採用廠製化整體衛浴設備,推廣建築物預鑄工程、淨零碳排放,協助新(修)訂整體衛浴配套的法令規範。
二、協助整體衛浴廠商,拓展整體衛浴生產與銷售。精進整體衛浴品質,提升裝卸施工技術,制定保固契約與售後服務機制,解決廠商產品技術與法令問題。
三、建立整體衛浴評鑑制度,頒授整體衛浴UB候選證書、UB認證標章,推廣優質整體衛浴品牌。接受公私團體或機關(構)委託調查、鑑定、研究等相關專案。
四、舉辦整體衛浴學術研習活動,包含專題演講座談、研習培訓、出版專書等,彙集社會之產官學研各界研發成果,以利服務會員分享新知識、開拓新視野。
五、辦理整體衛浴年度生產與銷售市場調查,發行臺灣年度整體衛浴白皮書,提供公部門產業發展政策,發行電子報、會訊專刊,助益私部門瞭解發展趨勢。
六、促進整體衛浴廠商產品資訊交流,辦理年度國內外優質專案之參訪與研習。加強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互動機會,建立廠商產品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會。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或非本國籍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建築、營造、衛浴、機電、物管及衛浴研發相關等其中一項職場服務經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即為個人會員。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3,000元,常年會費新臺幣3,000元。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推(選)派代表三位為限,以行使權利,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即為團體會員。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0元,常年會費新臺幣50,000元。
三、其他會員:茲為有利拓展會務,本會設置「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應增列其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由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任命一位副理事長。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函請繳費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列為出(退)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應於三個月前向本會告知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訂定分區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除名會員(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依資格條件遴選工作人員,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解聘時亦同。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專案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及顧問(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才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1月9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